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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分散采购规则(试行)
来源:   浏览量: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08日 15:37

    中央民族大学分散采购规则(试行)

    第一条分散采购是指除了学校集中采购形式外,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的采购形式。
    第二条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一般指各单位分管采购工作的领导。采购需求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采购工作议事规则,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采购工作,指定一名本单位在职人员作为采购具体经办人员。
    采购人是实施校内分散采购工作的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对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结果、履约验收等采购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三条适用于本规则的工程类项目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外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不足2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第四条适用于本规则货物、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办公用品、非通用软件、仪器设备、配件、实验和医用耗材、生化制剂、物理材料、教科书籍、电子出版物或成品软件等货物;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合同估算价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物业管理、印刷、业务咨询、会务、租赁、广告、问卷调查、数据分析、软件开发等服务;
    (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车辆维修保养及加油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
    第五条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分散采购方式应按《中央民族大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条采购货物、服务,具体使用人员应根据实际需求详细制定拟采购货物的清单、型号、技术规格、参数等,或需购买服务的清单、服务要求及相关参数等,并向本单位采购人提出采购申请。
    第七条采购工程及工程相关货物、服务项目,采购需求单位填报工程采购计划实施申报书,申报书应包括资金来源、项目需求等,并向工程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申报。
    第八条采购人确定采购项目在学校规定的分散采购范围内,审核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方式,并组织实施采购。
    第九条固定资产(设备、仪器、软件等)项目,采购人应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申报,并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采购结束后,采购人应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具体按照《中央民族大学物资设备管理办法》办理,做到合同清单与资产账目、实物相符。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化制剂的采购,采购需求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属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采购合同应按《中央民族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做好供应商报价材料、第三方采购平台采购清单截图、网上竞价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发票等与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以备核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不得化整为零,即同一单位同一预算项目一年内采购同类项目总金额不得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科研经费采购项目单独统计,不与本单位采购额度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本规则及配套流程由招标采购处负责解释,适时修订。


    附件:中央民族大学分散采购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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